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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仝允凤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仝允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刑初464号自诉人赵建国,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唐河县城区。被告人仝允凤,女,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城区。自诉人赵建国以被告人仝允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建国以核实被告人仝允凤材料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建国因案件需要,需对被告人仝允凤核实相关材料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建国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孟祥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