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葛塘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南京逍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丰铭泥巴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葛塘街道办事处,南京逍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丰铭泥巴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435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葛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关路789号。负责人:余建军,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国,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逍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和平社区大陆谢组26。法定代表人:周扣芹,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南京丰铭泥巴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道401室。法定代表人:XX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葛塘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南京逍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丰铭泥巴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葛塘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葛塘街道办事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葛塘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6元,减半收取6893元,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葛塘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林丹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