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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原区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原区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66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4、5、6、7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原区分局。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原区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计61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