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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015号原告:田某,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栾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原告田某诉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聂元元书 记 员  马爱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