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015号原告:田某,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栾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原告田某诉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聂元元书 记 员 马爱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