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茜茜,马朝德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02民初968号原告:李茜茜,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21日,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委托代理人:唐旭芳,甘肃省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朝德,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8日,住陇南市武都区原告李茜茜诉被告马朝德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茜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非婚生子李文博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41元,由被告一次性支付至孩子18周岁;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其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一半的共同债务7.5万元;3、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投资经营的位于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水村5区3号价值50万元的“武都友东源宾馆”,以及宾馆的收益进行均等分割;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用于装修陇南市武都区东江第五安置区一幢四单元641室的房屋装修款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农历6月5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2017年1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文博。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自孩子满月后原告一直在娘家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顾。被告的行为已让原告彻底失望,希望尽快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曾对被告原居住位于武都区东江镇东江水村第五安置区1栋楼4单元641室房屋投资10万元进行装修,装修款及增值部分应为原被告的共有财产,原告有权进行分割,被告应当返还告装修款5万元。武都友东源宾馆,系被告从他人处转让所得,为宾馆的经营活动,被告以原告的身份证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原告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5万元,原告用自己信用卡透支2.2万元(原告自己已偿还),上述债务共计15万元,应为原、被告的共同债务.被告应当承担一半7.5万元。“武都友东源宾馆”现正常经营收益,该宾馆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投资经营,系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原告有权对宾馆的投资及收益要求分割。综上所述,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双方性格、价值观念等差异较大,经常争吵,加之被告不良嗜好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双方之间的感情己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盼。被告马朝德辩称:原告说的都是真的,没有啥意见,我还是不想和她分开。原告李茜茜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孩子李文博的出生证明一份;待证:孩子李文博生于2017年1月2日。第二组:1.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一份;2.原告给赵东荣、胡艳艳、郭婷、马红出具的借条各一份,共4张(其中马红借款一万元已于2017年6月17日归还);3.胡艳艳的证明一份;4.证人赵东荣证言一份。待证: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因投资、装修武都友东源宾馆,被告以原告名义于2016年9月14日在武都农村信用社贷款10万元,原告向他人借款5万元,共计借款15万元的事实。第三组:1.宾馆转让协议一份;2.武都友东源宾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待证:豪东源宾馆原合伙人将宾馆转让给被告,转让款为26万元,后被告变更登记宾馆名称为武都友东源宾馆,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来源,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马朝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初,李茜茜与马朝德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2016年农历6月5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文博。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不和,李茜茜遂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李茜茜与马朝德同居生活期间,曾对马朝德借用的位于武都区东江镇东江水村第五安置区1栋楼4单元641室房屋实施装修,共投资10万余元。2017年以来,李茜茜与马朝德为经办武都友东源宾馆,马朝德以李茜茜名义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李茜茜借马红1万元,赵东荣1万元,郭婷2万元,胡艳艳1万元,李茜茜名下借款共计15万元。本案审理期间,马朝德已归还马红及胡艳艳的借款各1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3万元及相应利息未付。2017年甘肃省各行业人均工资,住宿业35667元/年。本院认为:李茜茜与马朝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实属同居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孩子李文博,2017年1月2日生,至今未满两周岁,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随李茜茜一起生活,由李茜茜抚养,马朝德应支付孩子李文博必要的抚养费。关于马朝德应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数额。马朝德现经营宾馆,从事住宿业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根据2017年甘肃省住宿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667元/年的标准,按30%计算即每月为892元(35667元×30%÷12月=892元),李茜茜主张由马朝德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841元,未超过上述给付标准,且马朝德同意,故对李茜茜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武都友东源宾馆系李茜茜、马朝德同居期间共同投资开设,现正常营业,其收益当属李茜茜、马朝德共同财产,理应各半分割。为经办武都友东源宾馆,李茜茜借款13万元,应属李茜茜与马朝德的共同债务,本案审理中,李茜茜自愿放弃对友东源宾馆投资、收益的分割,自愿放弃对房屋装修款的返还,主张共同债务13万元应由马朝德偿还,本院认为,李茜茜放弃财产分割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主张共同债务由马朝德承担,符合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孩子李文博由原告李茜茜抚养,由被告马朝德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841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按年支付,于每年1月10日前支付当年费用;二、武都友东源宾馆由被告马朝德负责经营,其收益归马朝德所有,经营期间所负债务,由马朝德偿还;三、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李茜茜名下所负债务13万元,由被告马朝德偿还。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李茜茜负担900元,被告马朝德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武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兰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