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薛忠田、叶春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忠田,叶春年,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46号申请执行人:薛忠田,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富,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春年,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田涛,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薛忠田与被执行人叶春年、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