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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薛忠田、叶春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忠田,叶春年,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46号申请执行人:薛忠田,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富,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春年,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田涛,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薛忠田与被执行人叶春年、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