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鞠乙平与潘继住、张昌华、蛟河市白石山石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乙平,张昌华,潘继住,蛟河市白石山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鞠乙平,男,汉族,46岁。被执行人:张昌华,男,汉族,48岁。被执行人:潘继住,男,汉族,48岁���被执行人:蛟河市白石山石场。申请执行人鞠乙平与被执行人张昌华,潘继住,蛟河市白石山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张昌华,潘继住立即偿还原告鞠乙平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给付方式:本金4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16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蛟河市白石山石场对第一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23200元(缓交11600元)由被告张昌华,潘继住,蛟河市白石山石场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2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昌华,潘继住,蛟河市白石山石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昌华、潘继住银行存款账户,查明蛟河市白石山石场无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昌华,潘继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张昌华,潘继住,蛟河市白石山石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昌华,潘继住,蛟河市白石山石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超过执行期限3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 艳 忠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王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