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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一鸣与陈雪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鸣,陈雪莉,重庆市源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906号原告陈一鸣,男,汉族,1982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雪莉,女,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冯昌军,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被告之夫。第三人重庆市源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同景路2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5619054U。法定代表人吴袁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小飞,男,汉族,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鸣与被告陈雪莉,第三人重庆市源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一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一鸣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蒲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