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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苏太泉、蓬江区家家乐清洁部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太泉,蓬江区家家乐清洁部,区淑洁,朱荣超,中山市美京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太泉,男,194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蓬江区家家乐清洁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木朗金岛花园十座楼首层8号铺位。主要负责人:黄洪宇,该企业经营者。原审被告:区淑洁,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审被告:朱荣超,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审被告:中山市美京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123号首层之一、2-16层、19-20层。法定代表人:朱荣超,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苏太泉因与被申请人蓬江区家家乐清洁部、区淑洁、朱荣超、中山市美京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在原审诉讼中,原审原告蓬江区家家乐清洁部撤回了对黄岛民的起诉,在此不再列黄岛民为原审被告。苏太泉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不是涉案合同主体,在合同上签名只是代表中山市美京大酒店有限公司,并非个人。涉案合同已注明合同主体为美京大酒店,并不包括申请人,涉案工程的权利义务应当由中山市美京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原审认定申请人为合同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超越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0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太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谭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