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执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4435号被执行人: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造甲城镇西南侧。法定代表人:薄志栋。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九百五十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薄志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44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异书 记 员  骆凌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