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陈乔恩与扬州广陵艾菲斯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乔恩,扬州广陵艾菲斯医疗美容门诊部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876号原告:陈乔恩,女,1979年4月4日生,住中国台湾台北市。委托代理人:杨大地、郑明礼,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广陵艾菲斯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在扬州市运河西路259号。法定代表人:黄婵,主任。委托代理人:时华楠,该单位员工。原告陈乔恩诉被告扬州广陵艾菲斯医疗美容门诊部肖像权纠纷一案,原告陈乔恩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乔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判员 袁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