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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遂川县。被执行人刘某2,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遂川县。被执行人肖某某,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7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某2、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2、肖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2、肖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某2所有的赣D×××××迈腾牌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车辆查封或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江西)书记员  谢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