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5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章丹飞、宋琪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丹飞,宋琪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5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丹飞,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宋琪钢,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8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章丹飞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执行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宋琪钢所有的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83100.41元至诸暨市人民法院账户〔全称:诸暨市人民法院,账号:62×××37,开户行: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