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桂林与王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张桂林,北京科海嘉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沁京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亿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诉人(原审被告):张桂林,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委托代理人:段吉胜,北京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海嘉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33号赛罗家园B12楼1层0106。法定代表人:孙梦龙,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生,北京市嘉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沁京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38号院2号楼一层B座-2-B-102。法定代表人:张桂林。委托代理人:段吉胜,北京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华亿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营房西街27号平房。法定代表人:王强。委托代理人:段吉胜,北京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强、张桂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海嘉诚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海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沁京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亿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262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强、张桂林上诉称,王强、张桂林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积善新寓丰勤园15幢301室,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王强、张桂林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科海公司对于王强、张桂林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科海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由其他问题,双方协商解决。若解决不了,则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上诉”。甲方系科海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强、张桂林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强、张桂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审 判 员 黄 粲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鸿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