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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与葛红雨、刘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葛红雨,刘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西区(翁家庄)。法定代表人刘国忠,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红雨,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审被告刘国忠,男,1967年8月6日生,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常熟市。上诉人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葛红雨、原审被告刘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