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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民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某、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终8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女,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继文,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奉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以邹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调解,惟待条件满足再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建审 判 员 周 晟审 判 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 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