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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执1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西昌市远程建筑器具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昌市远程建筑器具租赁站,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胡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01执1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昌市远程建筑器具租赁站。经营者程建财,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人。被执行人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果,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胡果,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512922197403251834。我院在执行西昌市远程建筑器具租赁站与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清偿西昌市远程建筑器具租赁站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胡果(即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经查: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是由胡果个人出资1500万元注册成立,胡果占公司出资比例为100%,该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胡果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果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0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及利息(即按本院(2017)川3401民初251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一、二、三、四项履行)。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王 建审判员 胡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