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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合肥云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金鹰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云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金鹰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264号原告:合肥云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建工大厦1304室,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6941001018法定代表人:胡文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豪,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合肥金鹰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2202室,组织机构代码:94340100694113957T法定代表人:王家玲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开斌,公司总经理。原告合肥云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金鹰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波柯力传感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云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云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0元由原告合肥云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陶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