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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肖明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民,肖明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345号原告:王立民,男,汉族,住临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庆山,德州德城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明星,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37131119890410263X)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11层。负责人吴绍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申,男,汉族,住平原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民与被告肖明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民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5元,由原告王立民承担384.5元,由被告肖明星承担1022元。审判员  田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