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邱泽娥与何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泽娥,何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418号原告邱泽娥,女,1968年9月1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何浩,男,1976年3月11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泽娥与被告何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泽娥于2017年8月9日以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泽娥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泽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40元。审 判 长 吴英祥审 判 员 贺舒琴人民陪审员 陈永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田雨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