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怡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9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怡,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邱永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越检量建[2017]181号量刑建议书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颂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怡及辩护人邱永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始,被告人陈怡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金某服装中心701号铺、4A6B铺、801号铺,销售假冒PRADA、BURBERRY、MONCLER、DIOR注册商标的服装。2017年4月6日,公安人员在701号铺抓获被告人陈怡,并在上述地点当场缴获假冒PRADA、BURBERRY、MONCLER、DIOR注册商标的服装共1963件(经统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23991.38元)、销售单据41张。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审计,2017年3月17日至4月5日,被告人陈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121693元。截止2017年4月6日,涉案“PRADA”等4种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等。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缴获的假冒PRADA、BURBERRY、MONCLER、DIOR注册商标的服装的照片,涉案档口、仓库现场照片,销售单据,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州市越秀区站西59号金象服装批发中心701号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证人黄金鹏的证言,证人林某的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证人何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17]10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大同检字[2017]045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被告人陈怡的供述,被告人陈怡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怡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部分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初犯、认罪态度好等理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怡“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怡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怡犯销售假冒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缴获的假冒PRADA、BURBERRY、MONCLER、DIOR注册商标的服装1963件,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省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