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济源市太行联成砼业有限公司与李文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太行联成砼业有限公司,李文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063号原告:济源市太行联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西段737号。法定代表人:郭丽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文斗,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济源市太行联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济源市太行联成砼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太行联成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济源市太行联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肖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