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韶峰与王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韶峰,王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李韶峰,男,生于1989年1月27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王腾,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申请执行人李韶峰与被执行人王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陕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任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