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辛跃有与张振富、马永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跃有,张振富,马永清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356号原告:辛跃有,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振富,男,6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被告:马永清,男,6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原告辛跃有与被告张振富、马永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辛跃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跃有撤诉。案件受理费312.50元,由原告辛跃有承担。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哈斯其其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