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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辛跃有与张振富、马永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跃有,张振富,马永清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356号原告:辛跃有,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振富,男,6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被告:马永清,男,6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原告辛跃有与被告张振富、马永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辛跃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跃有撤诉。案件受理费312.50元,由原告辛跃有承担。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哈斯其其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