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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吕晓玲与郑丽邱小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玲,郑丽,邱小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900号申请执行人:吕晓玲,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711300027。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灿: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丽,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710011228。被执行人:邱小初,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郑丽,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1061734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晓玲与被执行人郑丽、邱小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吕晓玲向本院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郑丽、邱小初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吕晓玲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5执19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洪彬审 判 员  李传昌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