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与河南培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河南培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系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河南培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清银,经理。关于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与河南培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云0181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培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2542.50元,或对被执行人河南培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122542.5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严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