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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徐松竹一与彭淑珍、赵光荣、李谷钦、张艳红、浏阳市花炮市场荷兴纸业回收经营部、浏阳市荷花嗣同村顺达科技机械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松竹,彭淑珍,赵光荣,李谷钦,张艳红,浏阳市花炮市场荷兴纸业回收经营部,浏阳市荷花嗣同村顺达科技机械制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167号之二原告:徐松竹,男,194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徐辉,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彭淑珍,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光荣,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告:李谷钦,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告:张艳红,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浏阳市花炮市场荷兴纸业回收经营部,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金沙北路花炮市场一区5栋136号。经营者:李谷钦,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告:浏阳市荷花嗣同村顺达科技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嗣同村红星组。经营者:赵光荣,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原告徐松竹与被告彭淑珍、赵光荣、李谷钦、张艳红、浏阳市花炮市场荷兴纸业回收经营部、浏阳市荷花嗣同村顺达科技机械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徐松竹的申请,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湘0181民初31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李谷钦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金沙北路花炮广场一区的私有房产两套予以查封。2017年7月31日,依据被告李谷钦的申请,本院查封了担保人梁平名下的位于浏阳市大瑶镇上升村合盛小区的建筑面积为258.3㎡的私有房屋一套并冻结了担保人梁平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8008*************0011的账户中银行存款180000元。2017年8月9日,被告李谷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梁平名下的位于浏阳市大瑶镇上升村合盛小区的建筑面积为258.3㎡的私有房屋一套的查封,并申请查封其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金沙北路花炮广场一区的私有房产两套。本院认为,被告李谷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8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谷钦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金沙北路花炮广场一区的私有房产两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解除对梁平名下的位于浏阳市大瑶镇上升村合盛小区的建筑面积为258.3㎡的私有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施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若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