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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北京三联众合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扬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联众合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扬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570号原告:北京三联众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683号。法定代表人:李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鑫扬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秀川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大泛华国际商务中心第十层B-2单元。法定代表人:陈雨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钦玫,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金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