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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0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上海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许某某,上海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0118号原告:陈某某,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许某某,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许某某、上海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