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张爱芬与广州市荷李活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芬,广州市荷李活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799号原告:张爱芬,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荷李活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骏广场裙楼,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彭雄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芬诉被告广州市荷李活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芬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芬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爱芬负担。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罗惠敏人民陪审员 谢小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本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