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1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单世杰与郝风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世杰,郝风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156号原告单世杰,男,百建华庭售楼部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郝风堂,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单世杰诉被告郝风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原告预交1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