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6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67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7943721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003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件号码:79437211-2)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161168.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超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双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