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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建山、段会贤等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山,段会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3141号原告:张建山,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段会贤,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张建山与被告段会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建山负担。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