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建山、段会贤等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山,段会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3141号原告:张建山,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段会贤,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张建山与被告段会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建山负担。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