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燕敏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41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燕敏,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动拆迁管理办公室动迁小组组长,户籍地本市闵行区,住本市闵行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燕敏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翔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燕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孙燕敏在担任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动拆迁管理办公室动迁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负责与“大芦线”项目动拆迁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动拆迁补偿及洽谈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收受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71,000元。具体如下:l、2014年5、6月间,被告人孙燕敏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闵行区鲁汇供销社厂房承租人王某某谋取利益,收受王某某的丈夫顾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2、2014年3月,被告人孙燕敏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烨盛实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3、2014年4月至7月,被告人孙燕敏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歆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二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2,000元。4、2014年4月,被告人孙燕敏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闵行区鲁汇交通运输站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5、2014年4月,被告人孙燕敏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灵龙服装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6、2014年4月,被告人孙燕敏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誉诺鞋底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孙燕敏在接受中共上海市闵行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燕敏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7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燕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某、冯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中共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委员会出具的职务职责证明,相关的劳动合同及被告人孙燕敏的简历,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动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被告人孙燕敏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考核登记表及事业单位职工奖金分配表,相关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奖励协议、补偿明细、上海市集体所有土地非居住房屋估价报告单、动迁基地非居房屋超预案处置审理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燕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孙燕敏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燕敏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孙燕敏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潘丙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 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