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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刘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刘艳,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63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7-06-0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由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传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苟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