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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台州市政府花园招待所有限公司、王一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政府花园招待所有限公司,王一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政府花园招待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康平路赤龙山西侧(台州市康平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720044861N。法定代表人曹洁冰。被执行人王一茜,女,1991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政府花园招待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一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6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政府花园招待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一茜支付赔偿款239389.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布控抓获被执行人王一茜,其当场履行了51000元,款项已发放给申请人。之后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政府花园招待所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王一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政府花园招待所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政府花园招待所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王一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8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审 判 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