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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跃利、李文科与于希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跃利,于希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806号原告:姜跃利,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暨原告:李文科,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于希富,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原告姜跃利、李文科与被告于希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姜跃利、李文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跃利、李文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王石峰代理审判员  苗玉利人民陪审员  隋昕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