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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栗三保诉王安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三保,王安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6民初356号原告:栗三保,男,1949年6月26日出生。被告:王安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三保诉被告王安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尚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