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玉军与长沙城投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军,长沙城投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103民初4355号原告:罗玉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维,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城投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杨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修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玉军诉被告长沙城投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诉至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员方群英独任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罗玉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维以及被告长沙城投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修石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长沙城投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原告罗玉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等各项补偿款30000元;二、原告罗玉军与被告长沙城投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原告罗玉军不再向被告长沙城投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他任何劳动权益,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罗玉军自愿负担。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