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6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晓琴与唐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琴,唐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275号原告:冯晓琴。被告:唐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琴诉被告唐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晓琴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