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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6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晓琴与唐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琴,唐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275号原告:冯晓琴。被告:唐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琴诉被告唐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晓琴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