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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新建申请执行李学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建,李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建。被执行人:李学文。申请执行人王新建与被执行人李学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1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学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款9000元,本院已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学文负担。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偶贾成红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对本案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学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1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戴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