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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郝正强与靳云峰、赵志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正强,靳云峰,赵志涛,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743号原告:郝正强,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县,现住址天津市静海区。被告:靳云峰,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赵志涛,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隆孚大厦1层。原告郝正强与被告靳云峰、赵志涛、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郝正强与被告赵志涛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赵志涛赔偿了原告各项损失。原告郝正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对各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正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0元,由原告郝正强负担。审判员  朱润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