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执3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文昌办南五里金港小海鲜饭店与被执行人段光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文昌办南五里金港小海鲜饭店,段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320-2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文昌办南五里金港小海鲜饭店经营者:李娜,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段光兰,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文昌办南五里金港小海鲜饭店与被执行人段光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光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光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2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