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石培兵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培兵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培兵(曾用名石培斌),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7日,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系金昌市金川区兴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2014年10月16日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培兵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培兵于2017年8月8日死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潘秀芬人民陪审员 孙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