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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义县农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义县农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聂某,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义县。被执行人义县农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县锦义路路西。法定代表人吴殿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义县农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1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超    智审判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王宽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武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