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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汪崇洋诉被告丹阳市远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崇洋,丹阳市远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305号原告汪崇洋被告丹阳市远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崇洋诉被告丹阳市远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汪崇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崇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崇洋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宗华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