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塑琰、陈三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塑琰,陈三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607号申请人:郑塑琰,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陈三丰,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23万元财产。担保人郑增军以其所有的位于新密市行政路拥军胡同3号楼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密房权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郑增军所有的位于新密市行政路拥军胡同3号楼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密房权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郑塑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金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垚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