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卫宗祥、赵功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宗祥,赵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5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卫宗祥,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功红,又名赵随战,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卫宗祥因与被上诉人赵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卫宗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姬于卫审判员 赵旭安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二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