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小刚与李泽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刚,李泽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任小刚,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被执行人李泽朋,小名李鑫鑫,男,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任小刚与李泽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李泽朋归还任小刚借款300000元,并从2014年7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李泽朋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任小刚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泽朋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李泽朋尚未履行的300000元借款、54000元借款利息、3125元案件受理费、5210元申请执行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2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