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章所与曾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章所,曾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赵章所,男,195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宁县。被执行人:曾和云,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曾和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和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和云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韩丽丽 关注公众号“”